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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中央银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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率,企业存款的存款准备金率为20%,农村存款为25%,储蓄存款为40%。1985年法定存款准备金率统一调整为10%。统一的法定存款准备金率最低为1999年11月21日确定的6%,最高为2008年6月7日确定的17.5%, 2008年9月25日以后改为对大型金融机构和中小金融机构的存款准备金率进行分别调整,或者调整幅度不同,或者仅仅只对两者之一的存款准备金率进行调整。自1984年以来先后调整过存款准备金率31次,尤其是2006年以来曾24次进行调整。2006年以来的24次调整中,有20次调高、4次调低存款准备金率。每次调高的幅度一般为0.5个百分点,其中只有两次为1个百分点;而调低的幅度一般也为0.5个百分点,其中2008年9月25日对中小金融机构的存款准备金率调低了1个百分点,而2008年12月5日对大型金融机构的存款准备金率调低了1个百分点,而对中小金融机构的存款准备金率则调低了2个百分点。最近两次即2010年1月18日、2月25日对大型金融机构的存款准备金率每次均上调0.5个百分点,而对中小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率均未调整,仍保持2008年12月25日调整后的水平。目前我国大型金融机构的存款准备金率为16.5%,而中小金融机构的存款准备金率为13.5%。以上情况表明,央行频繁调整存款准备金率的举措是为了加强银行体系流动性管理,引导货币信贷规模的合理增长,越来越体现我国货币政策的针对性、灵活性,发挥其在对国民经济宏观调控中的重要作用。”

    (二)再贷款再贴现政策

    再贷款是指中央银行向商业银行发放的贷款。再贷款包括短期贷款和年度贷款,有20天、3个月、6个月、1年等不同种类。再贷款是中央银行调节市场货币流通量的一种最直接手段。当中央银行向商业银行发放贷款时,市场上的货币供应量就会增多,反之,就会减少。中央银行对金融机构的存放款利率,称为基准利率。基准利率的高低将直接影响商业银行对中央银行的贷款需求,间接影响商业银行向社会投放的贷款数量。因此,基准利率也是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工具。再贴现是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账户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贴现得来的票据向中央银行申请贴现,取得贴现款。中央银行通过制定或调整再贴现率干预和影响市场利率,达到调节货币供应量的目的。当中央银行提高再贴现率时,金融机构向中央银行申请再贴现的资金成本上升,就会减少向中央银行的贷款,相应地,市场上的货币流通量也会减少。当中央银行降低再贴现率时,就会产生与提高再贴现率相反的效果。

    (三)公开市场业务

    公开市场业务是指中央银行在公开市场上买进或卖出国债、其他政府债券和金融债券及外汇等有价证券,用以增加或减少货币供应量的一种货币政策工具。公开市场业务是1996年4月9日正式启动的。这一天,中国人民银行公开市场业务操作室共回购商业银行持有的国债2.9亿元。

    1.公开市场业务有以下功能:(1)可以调节货币供应量。中央银行买进有价证券时,就等于向社会投入了一笔基础货币,从而增加货币供应量。反之,中央银行卖出有价证券时,现金就回流到中央银行,货币供应量就减少。(2)可以影响利率。中央银行通过买卖国债等有价证券,可以影响债券供求,直接影响国债利率,间接影响商业银行利率。货币供应量增多时,市场利率会降低;反之则会升高。(3)对社会公众心理预期有明显的导向效应。随着货币供应量的变化,利率的升降,社会公众会对货币政策产生预期,从而决定自身的投资理财方向及方法。

    2.一般地说,公开市场业务的开展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高度发达的货币市场体系,尤其是政府债券市场;(2)一定规模的国债余额和规范化的国债发行方式;(3)利率的自由化;(4)中央银行和商业银行的资产中占有一定比例的国债资产;(5)商业银行行为的规范性。

    八、中央银行的业务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除了执行货币政策,运用货币政策工具外,还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理国库;可以代理国务院财政部门向各金融机构组织发行、兑付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可以根据需要,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账户;应当组织或者协助组织银行业金融机构相互之间的清算系统,协调银行业金融机构相互之间的清算事项,提供清算服务。同时,《中国人民银行法》对人民银行的下列业务做了法定的限制或禁止:(1)不得对政府财政透支,不得直接认购、包销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2)不得向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提供贷款,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贷款,但国务院决定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向特定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提供贷款的除外;(3)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

    九、金融监督管理

    (一)金融监管体制的演变

    1998年11月,中国人民银行成立九家跨省(区、市)分行及两个直属管理总部,同时宣告成立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将保险业的监管职能从人民银行分离出来。至此,我国银行、证券、保险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监管格局已经形成。在这一监管体制下,各监管部门职责明确,具体是: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监管商业银行以及信用合作社、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并对政策性银行实施监督和指导;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监管证券业和证券市场;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监督保险业和保险市场。2003年,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决定成立银监会,建立了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分工明确、互相协调的金融分业监管体制。2003年12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银行业监督管理法》(2006年修正)、《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中国人民银行法〉的决定》和《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决定》,至此,我国目前的金融监管体制确立。

    (二)中央银行的金融监督管理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依法监测金融市场的运行情况,对金融市场实施宏观调控,促进其协调发展。其金融监管职能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有权对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的下列行为进行检查监督:(1)执行有关存款准备金管理规定的行为。(2)与中国人民银行特种贷款有关的行为。特种贷款,是指国务院决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向金融机构发放的用于特定目的的贷款。(3)执行有关人民币管理规定的行为。(4)执行有关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管理规定的行为。(5)执行有关外汇管理规定的行为。(6)执行有关黄金管理规定的行为。(7)代理中国人民银行经理国库的行为。(8)执行有关清算管理规定的行为。(9)执行有关反洗钱规定的行为。

    2.根据执行货币政策和维护金融稳定的需要,可以建议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监督。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建议之日起30日内予以回复。

    3.当银行业金融机构出现支付困难,可能引发金融风险时,为了维护金融稳定,中国人民银行经国务院批准,有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监督。

    4.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有权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报送必要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以及其他财务会计、统计报表和资料。

    5.负责统一编制全国金融统计数据、报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

    6.应当建立、健全本系统的稽核、检查制度,加强内部的监督管理。

    (三)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金融监管

    1.《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立法目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1条规定了立法目的,即“为了加强对银行业的监督管理,规范监督管理行为,防范和化解银行业风险,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促进银行业健康发展”。

    2.监管的目标。银行业监督管理的目标是促进银行业的合法、稳健运行,维护公众对银行业的信心。银行业监督管理应当保护银行业公平竞争,提高银行业竞争能力。

    3.监管的对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工作。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适用《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的规定。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经其批准在境外设立的金融机构以及上述金融机构在境外的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4.监管职责。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管职责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并发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审慎经营规则。审慎经营规则,包括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损失准备金、风险集中、关联交易、资产流动性等内容。(2)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3)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管理。(4)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非现场监管,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分析、评价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风险状况。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现场检查。(5)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并表监督管理。(6)建立银行业突发事件的发现、报告岗位责任制度。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发现可能引发系统性银行业风险、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发事件的,应当立即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报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认为需要向国务院报告的,应当立即向国务院报告,并告知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7)负责统一编制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统计数据、报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8)对银行业自律组织的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银行业自律组织的章程应当报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备案。(9)开展与银行业监督管理有关的国际交流、合作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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