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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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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时,个人独资企业还应当建立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要求个人独资企业建立会计账簿,是为了对企业的经营情况进行适当的管理,以保证国家税收的足额及时收入。当然,从企业自身的经营管理需要出发,建立会计账簿也有利于企业及时掌握自己的经营情况,调整经营策略。当企业发生债权债务纠纷时,会计账簿还具有证据作用。

    个人独资企业经济性质属于私有企业,其从事经营活动必然需要招用职工。因此,对如何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应当作出规定。当然就劳动者的具体权利可以通过《劳动法》加以保护。为此,《个人独资企业法》第6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法招用职工。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企业应当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企业在招用职工时,应当保障职工的劳动安全,应准时、足额地发放职工工资,并应当为职工建立社会保险关系,依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三、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可以自己管理企业,自任企业的厂长、经理,管理企业的各项业务;也可以委托或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具体采用何种管理方式,由投资者个人决定。但是,从现代社会发展来看,企业规模较大的个人独资企业,由专门的经理人管理比较普遍。这是因为现代社会是信息社会,市场信息对经营管理会产生十分重大的影响。对信息的处理、取舍等都需要由专门的知识,由专业人才进行。如果仅由投资者自己管理,往往会限于个人的学识、经验、精力等的不足而影响企业的经济效益。

    投资者委托或聘用他人管理企业,应当与委任者或聘任者订立书面合同,合同中应当明确委托的事项或者授权的范围。在经营管理中,受托人或受聘者应当在委托或者授权的范围内从事活动。

    作为受托人或受聘人,在授权范围内享有经营管理的权利,而且,其行使授权范围内的经营管理权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均由投资者承担。投资者不得以任何理由对抗善意第三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之间有关权利的限制只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有效,对第三人并无约束力,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超出投资人的限制与善意第三人的有关业务交往应当有效。

    在确定受托经营管理者的权利的同时,还应规定受托经营者的相应义务。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19条第3款的规定,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应当履行诚信、勤勉义务,按照与投资人签订的合同负责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对企业的受托人或受聘人在行使企业经营管理职责时,不得实施任何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0条具体列举了10项禁止性行为:(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收受贿赂。(2)利用职务或工作上的便利侵占企业财产,也即将企业财产通过窃取、骗取等手段非法占为己有。(3)擅自挪用企业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将企业资金借贷给他人。(4)擅自将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或者他人名义开立账户储存。(5)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的。担保问题,从某种程度上讲是对企业财产的处分行为。对这一权利的行使必须由投资者的特别授权,否则不得擅自行使。(6)未经投资者同意,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这是竞业禁止的具体要求。(7)未经投资者同意,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进行交易。这是由于交易双方角色的冲突而可能造成对企业利益的损害,因此也必须予以禁止。(8)未经投资者同意,擅自将企业商标或者其他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使用。(9)泄漏企业的商业秘密。(10)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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