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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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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的条件

    关于投资者的条件,《个人独资企业法》第16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作为投资者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这里立法上对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的资格条件从消极方面加以了规定,即规定了不得从事个人独资企业经营活动的人。而没有从积极方面规定投资者的主体资格。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下列人员不得投资举办个人独资企业:

    1.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这种规定主要是国家本着政企分开的原则,限制政府公务人员以及负有社会公共管理职责的人员经商办企业,防止他们利用职权之便谋取不当的商业利益,并对政府的正常工作和威信带来损害。限制的对象主要是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及现役军人等,如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国家公务员不得经商、办企业以及参与其他营利性的经营活动。

    2.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这是因为他们无法辨别事物的真伪,不能有效地控制自己的思想和行为,根本不具备经营商业的资格,国外称之为禁治产人。

    3.对企业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法定代表人或对因违法经营被吊销营业执照负有个人责任的法定代表人、投资者及其他人员,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未满3年的。

    二、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的权利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的权利,具体表现为:

    1.对企业财产的所有权。投资者以个人所有或家庭所有的财产投资于企业,其财产权利当然属于投资者。同时,企业在经营过程中,还会形成其他一些权利,如商号权、商标权、专利权等,也具有财产权性质,该权利也应当由投资者享有。

    2.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权以及获得经营收益的权利。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管理权一般由投资者自己行使。投资者对企业的经营管理享有充分的自主权。由于是个人完全投资,个人的意志即是企业的意志,如企业有权依据经营发展的需要向银行申请贷款,可以取得土地的使用权。根据“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个人投资者还享有对经营收益的完全占有权(依法纳税后)并可任意支配经营所得,而且个人独资企业也不需要如公司企业那样提取公积金、公益金等。

    3.对企业相关权利的转让继承权。对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权利,投资者可以通过继承、转让等方式行使处分权,而处分权的行使也十分便利,不需像公司企业那样通过股份转让、依法登记等这些程序。

    (二)个人独资企业及其投资人的义务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的义务,也可称为责任,主要是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个人独资企业法》第18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这一规定完全符合个人独资企业的属性。在目前,我国并没有实行财产登记制度,通常情况下个人财产与家庭财产并没有具体划分。因此,当设立企业或者享有权益时往往以投资者的全部家庭财产作为投资,而承担责任时则又限于投资者个人的财产。这种情况为投资者逃避法律责任提供了方便。基于此,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做了上述规定,以确定投资者以个人财产还是以家庭财产承担无限责任,这对于交易相对人来说是十分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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