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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合伙企业的解散、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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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是否有效。

    原告卢某诉称,被告赵某、王某向我借款时,被告秦某及线带厂提供担保,并出具书面手续。事后我才了解到,线带厂为合伙企业,现有合伙人为秦某、陈某,根据《合伙企业法》之规定,不仅秦某应直接承担担保责任,而且陈某也应对企业不能偿还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现请求法院判决五名被告承担法律责任。

    被告秦某辩称,被告赵某向原告卢某借款时,我不在场。2005年12月18日,我是按照卢某提供的样式内容抄写(担保)承诺书的,当时我喝酒太多,并未细看内容。卢某采用欺诈手段骗我书写承诺书,行为违法,现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卢某对我的诉讼请求。

    被告线带厂辩称,被告秦某以企业名义提供的担保承诺,实质上系个人行为,不是企业行为,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卢某对我厂的诉讼请求。

    被告陈某辩称,被告赵某、王某向原告卢某借款的情况,我未听说过,更没有参与;被告秦某虽是我厂的执行人,但他以企业名义提供担保并未依法取得合伙人的一致同意,有关企业担保行为无效,故本次诉讼与线带厂无关,我本人更不应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现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卢某对我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卢某与被告赵某、王某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线带厂合伙组织执行人秦某在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的情况下,为二原告借款提供担保,该行为尽管不符合法律规定,有损其他合伙人的利益,但不影响担保行为对善意第三人的效力。合伙人对法律规定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才能执行的事故,擅自处理,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另行承担赔偿责任。因而,本案不仅被告秦某以个人名义提供的担保合法有效,而且秦某以企业名义提供的担保亦有效。被告秦某、线带厂应直接承担担保责任,被告陈某则应对线带厂财产不足清偿部分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秦某、线带厂、陈某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赵某追偿。被告线带厂、陈某对其损失,亦可向被告秦某寻求赔偿。遂依照《合同法》、《担保法》和《合伙企业法》的有关规定,作出了前述判决。

    一审判决后,被告秦某不服,提出上诉。但秦某未按规定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南通中院遂作出终审裁定,裁定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案例二】孙某弟兄俩与万某共同出资20万元(其中万某出资10万元,孙某弟兄俩各5万元)合伙开办一食品超市,具体业务由孙某弟兄俩负责。经营一年多后,该超市便赢利10万元,按照当时的合伙协议,万某分得了5万元的红利,孙某弟兄俩则一人分得2.5万元。弟兄俩见该超市利润丰厚,便以“万某不会经营”为借口,将万某的投资从超市撤出,退给万某,并强制将万某从该超市除名,不让万某到超市上班。万某曾多次找孙某弟兄俩质问,都没有结果。

    于是他决定到法院起诉孙某弟兄俩,可孙某弟兄俩却说,合伙企业是我们三人的事,你到法院去起诉,是瞎子点灯白费蜡。他们说得对吗?法院能受理此案吗?

    所谓合伙企业,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的经营实体。在法律上,合伙企业有下列特征:一是合伙需由两个以上公民组成联合经营体。二是合伙必须订立合伙协议而成立。三是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四是合伙人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对此,《民法通则》第30条到35条,对个人合伙的出资、财产管理、字号、经营中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债务的承担等都做了明确的规定。

    为了更加规范合伙企业,规范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合伙企业法对合伙企业的设立、合伙企业的财产、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合伙人入伙、退伙、合伙企业解散、清算以及法律责任等更加详细地做了规定。该法第49条规定:“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一)未履行出资义务;(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三)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四)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该条第2款规定:“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依据该条看,万某被孙某弟兄俩除名,显然违反了上述规定的情形,其理由:一是万某并没有出现上述规定被除名的行为;二是万某被孙某弟兄俩除名,没有用书面形式通知万某。该条第3款规定:“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从本案看,孙某弟兄俩见合伙超市利润可观,就以万某不会经营为借口,将万某的投资退出,并强制将万某除名,不让其到超市上班,引起万某不服。依据该款规定,万某对孙某弟兄俩的除名不服,完全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确认该除名无效,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章应掌握的要点

    1.普通合伙企业设立的条件。

    2.合伙企业的财产。

    3.合伙事务的执行及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的分担。

    4.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概念及合伙人的责任。

    5.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

    6.入伙与退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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