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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个人独资企业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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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

    个人独资企业,也称独资企业。通常是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济组织。

    独资企业在法律上为自然人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是企业形式中最简单且最古老的一种。这种企业形式在现代市场经济发达国家仍然大量存在,是因为它具有许多优点。一是收入归个人所得,不需同别人分摊,财产所有权比较明确。二是经营上的制约因素比较少。由于业主是独资企业的唯一投资人,业主在管理方面完全自主决定,与大公司相比,比较灵活。且其经营资金需要较少,设立与歇业程序方便,不需要同别人商量。三是容易保密。在竞争激烈的市场经营中,保守秘密非常重要。竞争对手对对手的销售数量、利润、生产工艺、财务状况的了解程度,直接影响到自身企业的市场占有率。四是业主可以按照自己的方式来经营企业,能够得到自我满足。

    个人独资企业在我国也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它与公司企业、合伙企业一同为我国市场经济企业主体的主要形式之一。但我国目前市场主体立法尚不完善,企业的区分标准和立法标准亦相互交叉和重叠,如按所有制关系来看,个人独资企业是私营企业的一种,与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一同构成我国三种主要的所有制形式,需要注意的是,依所有制关系安排的立法将逐渐被取消。

    另外,个人独资企业与我国目前大量存在的个体工商户很相似,而且实务中有些人也往往将个人独资企业称为个体工商户,根据我国原有并仍在生效的法律规定,它们两者区别只是雇工人数是否达到8人以上,个体工商户是以个体劳动者的形式开始出现的,是私人资本运营的最低形态,其中一部分完全是个人劳动或个人经营,但另一部分则雇有8人以下的职工。但我国的《个人独资企业法》却又未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雇工最低人数,故上述区别在法律上的科学性显然不足。需进一步研究和完善。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律特征

    个人独资企业的在法律上一般具有以下特征:

    1.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仅为一个自然人,这同合伙企业、公司企业要有两个以上的人联合投资有着显著的区别。

    2.个人独资企业没有法人资格,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企业的全部资产,包括企业经营中以企业的名义获得的利润均属投资者个人所有;企业虽然有自己的名称或商号且以企业的名义开展经营,甚至以企业名义进行诉讼活动,但企业只不过是投资人个人进行商业活动的特殊形态。

    3.投资者个人对企业事务享有绝对的控制和支配权,投资者个人就企业事务作出个人决定时,在法律上没有义务去征询别人的意见,可以完全按自己的意志去经营所属的企业。

    4.投资者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当企业因各种原因而被解散或者歇业期间,未得清偿在经营期间所负债务的,投资者必须以个人的其他财产承担债务清偿责任。

    三、我国的个人独资企业立法

    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于1999年8月30日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并于2000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法对规范我国的个体、私营经济,保护和促进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保护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我国长期来处于计划经济条件下,与这种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企业形态即是按照所有制性质进行划分,将企业分为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人企业等。没有从企业的投资方式和责任形式作为划分企业的依据,从而导致很多企业产权不明晰,职责不明确,企业效率不高。现代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要求我们按照企业的投资方式和责任形式作为划分企业形态的基本依据。从各国市场经济发展过程看,它们选择的市场经营主体形态一般包括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企业三种。因此,我国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也应当积极借鉴国外的先进企业形态模式,建立我国的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企业制度。《个人独资企业法》的颁布施行填补了我国独资企业立法的空白,至此我国已初步确立《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为主体的现代企业立法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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