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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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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会计法律制度

    1. C 2. C 3. A 4. D 5. B 6. B 7. D 8. A 9. A 1O. C 11. c 12. C 13. D 14. C 15.D 16. D 17. A 18. C 19. A 20. B 21. D 22. C 23. C 24. C 25. B 26. C 27. D 28. B29. C 30. D 31. A 32. B 33. C 34. D 35. A 36. B 37. C 38. D 39. A 40. B 41. B 42.C 43. B 44. B 45. C 46. C 47. A 48. C 49. C 50. B1. ABC 2. AB 3. ABC 4. AB 5. ABD 6. ABCD 7. ABCD 8. ABC 9. ABCD 10.ABCD 11. ABCD 12. AB 13. ABC 14. ACD 15. ABC 16. ABCD 17. ABD 18. ACD19. ACD 20. ABC 21. ABCD 22. ABCD 23. ABCD 24. AC 25. ABCD 26. ABD 27.ABCD 28. ABCD 29. ABCD 30. ABCD 31. ABC 32. ABCD 33. AB 34. ABCD 35.ABCD 36. BC 37. AB 38. ABCD 39. ABC 40. ABCD 41. ABCD 42. ABC 43. ABCD44. ABCD 45. ABCD 46. ABCD 47. ABC 48. ABCD 49. ABCD 50. ABCD

    1.√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21.√22.×23.×24.×25.×26.√27.√28.√29.×30.×31.√32.√33.√34.√35.×36.×37.×38.×39.√40.√41.√42.√43.×44.×45.×46.×47.√48.×49.√50.√51.×52.√53.×54.√55.√56.√57.√58.×59.√60.√61.×62.√63.×64.×65.√66.√67.×68.√69.√70.√71.×72.×73.×74.×75.×76.√77.√78.×79.×80.√81.√82.√83.×84.√85.√86.√87.×88.√89.√90.√91.×92.√93.√94.√95.×96.×97.√98.√99.×100.√

    1.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会计事务经济2.会计关系3.经济生活会计4.《立法法》5.政府管理部门规章准则办法6.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7.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地方性会计法规8.本年度(或一个营业周期的)几个会计年度(或几个营业周期的)

    9.职责权限会计工作管理组织形式管理权限划分管理机构设置10.国务院财政部门县财政部门统一领导分级管理Il.业务专业资格12.会计工作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13.《会计法》会计工作14.会计账册过程结果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其他辅助性账簿15.依法真实完整

    16.违法17.合法有效的凭证18.真实完整合法准确19.业务数字种类完整准确清楚账证账账账实20.经济业务事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21.软件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22.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23.经过审核提供对象提供期限24.月份季度半年度25.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26.编制依据27.单位负责人28.更正本单位接受财务会计报告的单位收回重新编制

    29.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资料财务会计报告30.记录反映经济业务事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其他会计资料31.生成提供32.会计手续会计核算经济业务经济事项33.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出让资产使用权34.年度财务状况经营成果35.人民币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36.经济业务事项的发生和完成情况经济责任记账依据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37.会计机构会计人员38.审核无误内容完整分类正确39.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40.中文民族文字外国文字41.经济业务事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它会计资料42.永久定期会计年度终了后第1天43.保管期满仍未结清的债权债务未了事项单独抽出立卷、未了事项完结时项目建设期间44.会计核算合法真实准确完整45.货币专门的会计生产经营活动预算执行过程连续系统全面

    46.生产经营预算执行资金增减变化47.财务状况经营成果48.经营管理活动实物形态49.应收预付款项50.各种借款应付预收款应交款项51.开展生产经营活动52.设置筹集53.经济利益54.成本55.一定时期盈利亏损56.会计期间57.单位内部监督国家监督社会监督58.安全完整相互制约相互监督59.内部控制制度60.会计机构会计人员61.各单位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62.本单位的经济活动

    63.及时处理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64.财政部门违法65.普遍监督权职责分工行业管理履行职责66.注册会计师审计鉴证67.《会计法》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68.会计机构会计人员69.单位规模的大小经营业务和财务收支的繁简经营管理的要求70.注册会计师71.2005年1月22日72.会计从业资格会计从业资格证书73.会计从业资格知识技能74.24 75.联系实际讲求实效学以致用76.交接双方监交人签名盖章交接双方单位77.会计咨询服务机构会计师事务所78.任用晋升调动奖惩总会计师总会计师79.注册年检80.会计从业资格81.3年5年82.会计专业职务83.初级资格中级资格高级资格84.会计机构负责人单位负责人主管单位85.全国涂改转让

    86.会计师事务所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代理记账许可证书87.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会计机构负责人88.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公司89.中专会计类2年90.6个月91.接受培训自学92.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5年93.警告2年3年5年94.会计账簿记录会计账簿余额95.临时离职因病暂时临时接替代理工作96.严重违法行为一般违法行为97.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98.所在单位上级单位行政监察部门99.主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100.刑事责任行政处罚权法定职权101.责令限期改正罚款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行政处分102.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103.法律关系主体104.行政责任105.刑事责任

    1.答:会计法律制度,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各种有关会计工作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我国会计法律制度包括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规章制度和地方性会计法规。《会计法》是会计法律制度中层次最高的法律规范,是制定其他会计法规的依据,也是指导会计工作的最高准则。会计行政法规是指调整经济生活中某些方面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会计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发布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拟订经国务院批准发布,制定依据是《会计法》。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是指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制定的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制度,包括会计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地方性会计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与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不相抵触的前提下,根据本地区情况制定、发布的地方性会计法规,也是我国会计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2.答:会计工作管理体制是划分管理会计工作职责权限关系的制度,包括会计工作管理组织形式、管理权限划分、管理机构设置等内容。《会计法》及其有关会计法规、制度对我国的会计工作管理体制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会计工作的主管部门。会计工作的主管部门,是指代表国家对会计工作行使管理职能的政府部门。根据《会计法》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第二,制定会计制度的权限。《会计法》规定,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制定并公布;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依照《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对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有特殊要求的行业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或者补充规定,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批准。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可以依照《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军队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会计人员的管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财政部门负责会计人员的业务管理和专业资格管理。

    第四,单位内部的会计工作管理。根据《会计法》及有关制度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单位负责人负责单位内部的会计工作管理,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会计法》在规定单位负责人为本单位会计行为责任主体的同时,也规定了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和其他人员的职责、法律责任。也就是说,会计人员和会计工作其他相关人员不仅要对单位负责人负责,同样也应当对法律负责。

    3.答:会计核算的内容,是指应当及时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经济业务事项。《会计法》第十条规定下列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1)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2)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3)

    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4)资本、基金的增减;(5)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6)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7)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他事项。这是对会计核算内容的具体规定。

    4.答:建立会计账簿是会计工作得以开展的基础环节,也是一个单位经营管理和业务活动得以开展的重要基础。为此,《会计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这里所说的“法”,既包括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也包括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具体地讲各单位依法建账应当遵循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点:第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都应当按照要求依法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不具备建账条件的,应当实行代理记账。第二,设置会计账簿的种类和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第三,各单位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应当统一进行核算,不得违反规定私设会计账簿进行登记、核算。

    5.答:《会计法》第九条规定:“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这是对会计核算依据的规定,它包含两层意思:第一,会计核算必须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为依据。第二,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资料进行会计核算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

    6.答:会计年度,是以年度为单位进行会计核算的时间区间,是反映单位财务状况,核算经营成果的时间界限。《会计法》第十条规定:“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7.答:记账本位币,是指日常登记账薄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用以计量的货币,也就是单位进行会计核算业务时所使用的基本货币。《会计法》第十二条规定:“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这是对我国记账本位币的规定。

    8.答:《会计法》第十三条规定:“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编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这是对会计资料基本要求的规定,它包含两层含意:第一,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第二,不得生成和提供虚假的会计资料。

    9.答:根据《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填制会计凭证的基本要求包括两方面:第一,填制原始凭证的基本要求:(1)内容真实;(2)项目完整;(3)手续齐备;(4)填制及时;(5)书写清楚;(6)连续编号;(7)不得涂改。

    第二,填制记账凭证的基本要求:(1)审核无误;(2)内容完整;(3)分类正确;(4)附件齐全;(5)连续编号。

    10.答:根据《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登记会计账簿的基本要求是:(1)必须依据审核无误的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2)登记会计账簿必须按照记账规则进行。(3)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其会计账簿的登记、更改,也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4)会计账簿的设置和登记,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5)禁止在法定账簿之外登记经济业务事项。(6)要定期将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核对相符。

    11.答:根据《会计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审核原始凭证的基本要求是:(1)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审核原始凭证,这是法定职责。(2)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审核原始凭证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3)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受理,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经办人员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更正、补充。

    12.答:根据《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审核记账凭证的基本要求是:(1)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对填制的记账凭证认真审核,保证所附原始凭证审核无误,保证记账凭证内容完整、分类正确,保证记账凭证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和要求。(2)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对于机制记账凭证,要认真审核,做到会计科目使用正确,数字准确无误。(3)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审核已经入账的记账凭证,发现填制错误时,应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更正,以保证会计核算资料的真实、完整。

    13.答:财务会计报告,是企业和其他单位向有关各方面及国家有关部门提供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书面文件。根据《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第一,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月度、季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股份有限公司还应当编制半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要求、提供对象和提供期限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第二,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会计账簿和有关资料编制。第三,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其编制依据必须一致。第四,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次编定页码,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第五,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对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单位应当先行委托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并将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随同财务会计报告一并对外提供。第六,如果发现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有错误,应及时办理更正手续。

    14.答:财产清查的基本要求主要有:第一,完善各种财产物资的定期或不定期的清查盘点制度,及时发现其短少或溢余情况。第二,根据清查盘点结果和批准处理意见,按规定及时迸行相关的账务处理,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15.答:会计档案是指记录反映经济业务事项的重要历史资料和证据,主要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会计资料等。《会计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各单位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和销毁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根据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1998年8月发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会计档案管理的基本要求是:(1)会计档案应当妥善保管。(2)会计档案应当分期保管。(3)会计档案应当按规定程序销毁。

    16.答:根据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进行内部会计监督的依据主要包括:第一,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如财政、税收、金融、外汇、价格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第二,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如《会计法》《总会计师条例》《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等。第三,国务院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根据《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的具体实施办法或者补充规定。第四,各单位根据《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的单位内部会计管理制度。第五,各单位内部的预算、财务计划、经济计划、业务计划、有关决议、文件等。

    17.答: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应当符合以下要求:第一,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或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第二,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程序应当明确;第三,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第四,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

    18.答:《会计法》第二十八至三十一条明确规定了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的监督权力和义务,主要包括:(1)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对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按照职权予以纠正。

    (2)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发现会计账簿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相符的,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有权进行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3)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有权检举违法违规行为。收到检举的部门,有权处理的,应当依法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

    收到检举的部门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另外,《会计法》还规定,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19.答:《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十二条规定:“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因此,各单位在设置会计工作岗位时,必须遵循“不相容职务相分离原则”;必须符合内部控制制度的要求;必须在一些会计确认、计量、报告等关键性环节,设置必要的具有预防性功能和自查性功能的内部控制方法、措施和程序。

    20.答:根据《会计法》规定,财政部门对各单位实施会计工作监督的范围主要包括:(1)监督各单位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2)监督各单位的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3)监督各单位的会计核算是否符合法定要求。(4)监督各单位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资格。此外,国务院财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还应依法对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21.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的规定,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依法承办下列审计业务:(1)审查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出具审计报告;(2)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3)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22.答:根据《会计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对委托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单位的要求是:第一,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单位,应当向受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第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或示意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不实或者不当的审计报23.答:根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申请设立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代理记账机构,应当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并领取由财政部统一印制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设立代理记账机构,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有3名以上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2)主管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3)有固定的办公场所;(4)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24.答:内部控制的方式主要有:组织规划控制、授权批准控制、预算控制、财产保全控制、风险控制、内部报告控制、电子信息技术控制。《会计法》关于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规定,实际上体现了内部控制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职责明确、相互制约、严格程序、如实记录、定期检查等。

    25.答:根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代理记账机构可以接受委托人的委托,负责办理委托人的以下业务:(1)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薄、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等。(2)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代理记账机构为委托人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经代理机构负责人和委托人签名并盖章后,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外提供。(3)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4)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

    26.答: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是在一个单位内具体负责会计工作的中层领导人员。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有组织、管理本单位所有会计工作的责任,其工作水平的高低,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整个单位会计工作的水平和质量。因此,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应当具备一定的条件。《会计法》对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职资格作出了特别规定,《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也对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应当具备的条件作了具体规定。概括起来,主要有:(1)政治素质。即能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2)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和工作经历。(3)政策水平。即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4)组织能力。即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应当具备一定的领导才能和组织能力,包括协凋能力,综合分析能力等。

    (5)身体条件。即必须有较好的身体状况,以适应、胜任领导和组织工作。

    27.答:《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第二条和第三十八条规定,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一切实行独立核算、办理会计事务的社会组织和经济组织中从事下列会计工作的人员(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人员及外籍人员在中国境内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1)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2)出纳;(3)稽核;(4)资本、基金核算;(5)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6)工资、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7)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8)总账登记;(9)财务会计报告编制;(10)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28.答:《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是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证明文件,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得涂改、转让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对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管理,《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明确提出了上岗注册、离岗备案、调转登记、变更记载等方面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29.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是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持续接受一定形式的、有组织的理论知识、专业知识和职业道德的教育和培训活动,不断提高和保持其专业胜任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为了规范和加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财政部于1998年1月23日发布了《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并于同年7月1日起,全面实行在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制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主要任务是以提高会计人员政治素质、业务能力、职业遭德水平,使其知识和技能不断得到更新、补充、拓展和提高。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特点:一是针对性,即针对不同对象确定不同的教育内容,采取不同的教育方式,解决实际问题;二是适应性,即联系实际工作需要,学以致用;三是灵活性,即继续教育培训内容、方法、形式等方面具有灵活性。

    30.答:根据规定,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要坚持联系实际、讲求实效、学以致用的原则。主要包括:会计理论与实务;财务、会计法规制度;会计职业道德规范;其他相关知识;其他相关法规制度。

    31.答:根据规定,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包括接受培训和自学两种形式。其中,按受培训主要包括: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组织的培训;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培训点举办的培训;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举办的业务培训;正在普通院校接受国家承认的会计专业学历教育;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形式。自学形式包括:部门或单位自行组织的业务学习、岗位培训;承担会计专业课题研究;参加上一级别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形式。

    根据规定,会计人员每年参加财政部门集中组织的继续教育不得少于24小时。如果未按照规定完成必要的学时,又无正当理由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主管部门将督促其接受继续教育。对年度内未接受继续教育或未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学时的会计人员,无正当理由的,予以警告。连续2年未接受继续教育或连续2年未完成规定学时的,不得参加上一档次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不得参加高级会计师评审,不得参加先进会计工作者的评选,财政部门不予颁发荣誉证书,连续3年没有参加继续教育或未完成规定学时的,其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自行失效,并在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

    32.答:根据规定,会计员基本职责是:负责具体审核和办理财务收支,编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和办理其他会计事务。助理会计师的基本职责是:负责草拟一般的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办法;解释、解答财务会计法规、制度中的一般规定;分析检查某一方面或某些项目的财务收支和预算的执行情况。会计师的基本职责是:负责草拟比较重要的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办法;解释、解答财务会计法规、制度中的重要问题;分析检查财务收支和预算的执行情况;培养初级会计人才。高级会计师的基本职责是:负责草拟和解释、解答在一个地区、一个部门、一个系统或在全国施行的财务会计法规、制度、办法;组织和指导一个地区或一个部门、一个系统的经济核算和财务会计工作;培养中级以上会计人才。

    33.答:会计工作岗位,是指一个单位会计机构内部根据业务分工而设置的职能岗位。在会计机构内部设置会计工作岗位,有利于明确分工和确定岗位职责,建立岗位责任制;有利于会计人员钻研业务,提高效率和质量;有利于会计工作的程序化和规范化,加强会计基础工作;有利于强化会计管理职能,发挥会计的监督作用。同时,也是配备数量适当的会计人员的客观依据之一。

    设置会计工作岗位的基本要求是:(1)根据本单位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工作岗位。(2)设置会计工作岗位要符合内部控制制度的要求。(3)会计人员的土作岗位应当有计划地进行轮换。(4)应当建立岗位责任制。

    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会计工作岗位一般分为:总会计师岗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岗位;出纳岗位;稽核岗位;资本、基金核算岗位;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岗位;工资核算、成本费用核算、财务成果核算岗位;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岗位;总账岗位;对外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岗位;会计电算化岗位;会计档案管理岗位。

    34.答:会计人员工作交接,也称会计工作交接,是指会计人员因故离职时与接替人员办理交接手绫的一种工作程序。根据《会计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会计人员工作调动、离职或者因病暂时不能工作,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必须与接替人员办清交接手续。没有办清交接手续,不得调动或者离职。

    交接的程序:第一,要认真做好办理移交手续前的准备工作。第二,必须按照移交清册逐项移交。第三,交接工作必须有专人负责监交。第四,会计工作临时交接必须办理交接手续。

    交接人员的责任:会计工作交接中,合理、公正地区分移交和接替者的责任是非常必要的。交接工作完成后,移交人员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备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在其经办会计工作期间内发生的,根据规定,移交人员应当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即便接替人员在交接时因疏忽没有发现所接会计资料在真实性、完整性方面的问题,如事后发现仍应由原移交人负责,原移交人员不应以会计资料已移交而推脱责任。

    35.答:行政责任包括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行政处分与行政处罚都属于行政法律制裁的范畴,都是由行政主体作出的一种单方面的行政行为。但是二者存在着明显的区别:一是法律依据不同;二是实施主体不同;三是适用客体不同;四是法律性质不同;五是适用对象不同;六是处罚形式不同;七是法律救济不同。

    36.答:根据《会计法》规定,违反会计核算规定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包括:(1)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2)私设会计账簿的;(3)未按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4)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5)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6)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7)未按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8)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等。

    1.答:(1)企业销毁档案不符合会计法律制度的规定。根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应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提出销毁意见,会同会计机构共同鉴定,报单位负责人批准后,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和会计机构共同派员监销。

    (2)企业负责人对会计作假行为应当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3)李某的说法不正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交接工作完成后,移交人员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在其经办会计工作期间内发生的,应对这些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即便接替人员在交接时因疏忽没有发现所接会计资料在真实性、完整性方面的问题,如事后发现仍由原移交人员负责,原移交人员不应以会计资料已移交而推脱责任。

    2.(1)答:张某将原始凭证复印件提供给乙公司作法是不符合规定的。

    一张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所列的支出需要由两个以上的单位共同负担时,应当由保存该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的单位开具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分割单给其他应负担的单位,原始凭证分割单必须具备原始凭证的基本内容。

    3.答:(1)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而陈某没有会计证。(2)张某调离该厂,应办清会计工作交接手续。

    (3)现金收入中直接支取职工福利费不符合规定。厂长授意会计主管作假账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4)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应单独抽出,立卷保管。(5)账簿记录应用碳素墨水或蓝黑墨水登记,并且要按页次顺序连续登记,不能跳行、隔页。(6)未按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应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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