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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劳动保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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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的特点和优势,法律限制妇女从事不利于身体健康的工作。

    2.其他劳动权益的保护这方面的保护包括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在分配住房和享受福利待遇方面男女平等;在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称等方面,不得歧视妇女。

    3.女职工“四期”特殊保护(1)经期保护。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3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2)孕期保护。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3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时间,应当算作劳动时间。(3)产期保护。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此外,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4)哺乳期保护。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还有,女职工在哺乳期内,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3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4.关于妇幼保健设施的规定女职工较多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自办或者联办的形式,逐步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等设施,并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照料婴儿方面的困难。

    (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但未满18周岁的少年劳动者。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是指根据未成年工的身体、智力等特点,对他们特殊劳动权益的保护。根据我国目前有关的法律规定,对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的主要内容有:(1)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4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2)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3)对未成年工应缩短工时,以保证他们得到充足的休息;(4)不得安排他们加班加点和从事夜班工作;(5)应给他们创造特殊的劳动条件;(6)用人单位应组织和指导他们的文化和技术学习。

    六、工时制度的法律规定

    工时是指劳动者依据法律规定,在一定时间内用于生产和工作的时数。工时制度是有关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一系列规定的总称。

    (一)标准工时制度

    我国早在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中就基本确立了我国劳动者每天8小时,每周48小时的工时制度,并实施了四十余年。在当今科技和经济飞速发展的条件下,企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已不再简单取决于工时的延长,而主要是依靠管理水平、科技水平和劳动力素质的提高,即依赖于有效工时的提高。因而1994年2月3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确立了我国的新工时制度。该规定指出,自1994年3月1日起,国家实行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44小时的工作制度。同年颁布的《劳动法》第36条对此也做了明确规定。1995年3月25日,国务院发布命令决定修改1994年发布的《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修改后的《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决定从1995年5月1日起,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新工时制度。这一工时制度适用于在中国境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职工。1995年5月1日施行有困难的企业、事业单位,可以适当延期;但事业单位最迟应当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企业最迟应当自1997年5月1日起施行。

    (二)延长工时制度

    我国工时立法对加班加点采取限制的政策。因特殊情况和紧急任务确需延长工作时间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根据我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我国对延长工时的限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从条件和时间上限制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可以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2)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从手续上限制用人单位需要加班加点的,应先与工会和劳动者进行协商。协商的具体程序,可在集体合同中予以规定。

    3.从报酬上予以限制劳动者有延长工时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4.从参加人员上限制法律禁止用人单位安排未成年工、怀孕和哺乳期女职工延长工作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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