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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专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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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发明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对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我国实行初审登记制,即只实行初步审查,不进行实质审查。凡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专利局应当作出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决定。

    (三)专利的复审

    专利复审是指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其专利申请不服的,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其专利申请进行再审。复审请求人必须是被驳回专利申请的申请人。复审请求应当在收到驳回专利申请决定的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仍然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四、专利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专利权人的权利

    1.人身方面的权利。是指与发明人或设计人的人身相联系的权利,主要是指在专利文件中标明发明人或设计人的权利。《专利法》第17条规定:“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有权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2.财产方面的权利。财产方面的权利是指因取得专利权而产生的具有经济内容的权利。包括:(1)自行实施专利的权利,就是指专利权人依照自己的意愿和利益,直接制造、使用、销售和进口专利产品,或独自使用专利方法,同时禁止他人未经专利权人的许可实施其专利。(2)专利许可权,是指专利权人同他人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专利技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他人专利的,应当与专利权人订立实施许可合同,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被许可人无权允许合同规定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该专利。(3)专利转让权,是指专利权人有权通过出售等方式将专利权转让给他人。《专利法》第10条规定,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手续。转让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4)专利标记权。专利权人有权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识。

    (二)对专利权的限制

    专利权人享有专有权,但为了国家和社会的整体利益,有利于科学技术的进步,法律对这种权利也作了限制。专利法规定在下列情况下,即使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使用专利也不认为是侵权:(1)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2)先用权。申请人申请专利前,已经在制造与申请人申请专利的产品相同的产品或已经在使用与申请人申请专利的方法相同的方法或已为这种制造或使用做好准备,法律允许他们在批准申请人的专利后仍可继续在原有范围内制造使用该项发明创造。(3)在运输工具上使用专利发明创造。《专利法》规定,在临时进入我国领域的陆、海、空运输工具上使用专利发明创造,不属于侵权行为。(4)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5)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6)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此外,《专利法》还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专利权人的义务

    专利权人要依法履行相应的义务:

    1.实施专利。发明创造只有实施才能达到促进社会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的目的。专利法规定,专利权人必须承担实施或允许他人实施专利发明的义务,否则根据需要将给予其他单位实施的强制许可。

    2.缴纳专利年费。专利年费是申请人取得专利权后,在专利权期限内,为确保专利的有效性,每年必须向专利局缴纳的一定费用。不缴纳专利年费的专利权人,其专利自行失效。

    五、专利权的无效宣告、期限和终止

    (一)专利权的无效宣告

    专利权的无效宣告,是指被授予的专利权因其不符合专利法规定,而由专利复审委员会根据有关单位或个人的请求通过行政审查程序宣告其为无效。

    1.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条件、理由和程序。《专利法》第45条规定:“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理由,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的发明创造;(2)不属于授予专利权的法定项目;(3)违反合法条件的发明创造;(4)权利的归属不当;(5)专利文件撰写有明显不当。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是按照请求原则进行的,只有当请求人依法提出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时才能启动该程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和专利复审委员会都不得依职权主动提起审理专利无效案件。根据我国《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应当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和必要的证据一式两份,说明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并缴纳无效宣告请求费。

    2.宣告专利权无效的效力。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有效的决定一经作出,就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产生以下效力:(1)社会性效力;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不仅对当事人双方生效,对社会公众也产生相应的效力。从此,任何人都可以自由利用该“发明创造”,不会再有侵权之嫌。(2)一事不再理效力;维持专利权的决定确定后,即产生一事不再理的效力。任何人就不能再根据同一事实及同一证据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3)追溯效力。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作出后,被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即无效宣告的决定具有追溯的效力。《专利法》规定:“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调解书,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之所以作这样的规定,为了维护稳定的经济秩序,因为在处理专利纠纷的当时,专利权仍被视为有效。但这里也规定了一种例外的情况,这就是“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二)专利权的期限

    专利法根据各种专利权特性和价值的不同而分别规定了不同的保护期,即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期限较之发明专利来说要短些,是因为实用新型在技术上较发明简单,经济价值较发明低;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期的长短与社会利益及科技发展关系不大,因为外观设计具有艺术创作的特性,其专利权的存在并不影响外观设计的其他新创作。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上述特征决定了它们的长期性和稳定性一般来说不如发明专利。关于专利权期限的起算时间,我国法律规定有效期限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计算。

    (三)专利权的终止

    专利权的终止是指专利权因保护期届满或其他原因而失去法律效力。专利权终止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正常终止。这是因为专利权有效期限届满而终止,专利权人不再享有其专有权。另一种是提前终止。这是指在专利期限届满之前,由于某种法定事由的出现,专利权人提前丧失其专利权。提前终止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1)专利权人未按专利法规定缴纳年费;(2)专利权人书面声明放弃其专利权;(3)专利权人死亡后无人继承。根据我国专利法规定,因上述原因导致专利权终止,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都应予以登记和公告。

    六、专利权的保护

    (一)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这是专利权人行使其专利权以及确定侵犯专利权行为的基础。取得专利权保护的发明创造,并不是其所有的技术特征或技术内容都受法律保护,只有属于专利权保护的技术特征,专利权人才享有独占的权利。《专利法》第59条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二)专利侵权行为

    1.专利侵权行为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1)专利侵权行为的概念,是指非法利用他人的专利发明创造或者非法妨碍他人利用专利发明创造的行为。这里的“非法利用”是指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实施其专利的行为,即未经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还包括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行为。这里的“非法妨碍”是指假冒专利权人专利的侵权行为,即非专利权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在自己的非专利产品或产品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记或专利号的行为。以自己的非专利产品冒充他人的专利产品,就构成侵犯专利权人标记权的行为,也称假冒他人专利的侵权行为。

    (2)专利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专利侵权行为必须具备以下要件:第一,必须是侵犯专利权的违法行为。首先必须有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即有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擅自实施专利的行为或者未经许可假冒他人专利的侵权行为;其次该行为必须是违法行为,侵权行为人才应承担法律责任。第二,侵害人必须主观上有过错;过错是指行为人对其违法行为和违法行为所引起的后果主观上存在的心理状态。第三,侵害行为与专利权人的损害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如果违法行为造成了损失要求赔偿时,只有在违法行为与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专利权人的损害必须是由行为人的违法行为所致,该行为人才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

    2.专利侵权行为的种类。根据专利法的规定,专利侵权行为主要有两大类:第一,非法利用专利发明创造的行为。这是一种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擅自实施专利的侵权行为。根据实施行为的不同,专利侵权行为有以下几种:(1)擅自制造他人专利产品,其中制造的数量、制造的产品是否已经出售都不影响侵权行为的成立;(2)擅自使用他人专利产品;(3)擅自许诺销售他人专利产品;(4)擅自销售他人专利产品;(5)擅自进口他人专利产品;(6)擅自使用他人专利方法;(7)擅自使用依据他人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8)擅自许诺销售依据他人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9)擅自销售依据他人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10)擅自进口依据他人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11)擅自制造体现了外观设计专利的产品;(12) 擅自许诺销售体现了外观设计专利的产品; (13)擅自销售体现了外观设计专利的产品;(14)擅自进口体现了外观设计专利的产品。上述行为都必须以营利为目的,才构成专利侵权行为。第二,非法妨碍利用专利发明创造的行为。这是指违背专利权人的意愿,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在与专利产品类似的产品或者包装上加上他人的专利标志和专利号冒充他人的专利产品,即假冒专利行为。

    (三)专利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

    1.专利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属于一种民事侵权行为。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对专利侵权行为主要是采用民事制裁,使侵权人负担一定的财产责任,因而具有补偿和恢复原状的性质。专利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主要有以下几种:(1)停止侵权;(2)赔偿损失;(3)没收侵权产品;(4)消除影响。

    2.专利侵权行为的行政责任。《专利法》第60条规定,对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实施其专利的侵权行为,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进行处理。若当事人对行政处理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3.专利侵权行为的刑事责任。《专利法》第63条规定,假冒他人专利且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假冒他人专利,是指在与专利产品类似的产品或者包装上加上他人的专利标记,冒充他人专利产品的行为。《刑法》第216条规定,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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