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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保险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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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保险合同的概述

    保险合同,又称保险契约,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www.Pinwenba.com保险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1.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也即机会合同。在保险合同中,导致保险人承担赔偿或给付义务的保险事故在保险合同订立时是不确定的,投保人和保险人的利益的获得或丧失均表现为一种机会。如果保险事故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间内发生,则保险人须赔偿或给付保险金,否则,保险人就不承担责任。

    2.保险合同是一种附合合同。附合合同,又称格式合同,标准合同。一般情况下其主要条款由保险人、保险人团体或政府主管机关拟定,投保人只能被动接受,这极大地限制了合同自由原则。为平衡这一现象,在解释合同条款时,作出有利于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受益人的解释,是各国保险法普遍奉行的原则。我国《保险法》第30条也有相应规定。

    3.保险合同是要式合同。根据我国《保险法》第13条规定以及我国的保险实务,投保人与保险人须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然,由于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的性质不同,保险单与其他保险凭证并非保险合同的效力要件,只是保险合同成立后的一种合同证明。

    4.保险合同是补偿性合同。投保人签订合同的目的是希望在将来危险发生时,由保险人给予其生产或生活上的保障。但这并不能保证危险的不发生,也不能恢复已受损的保险标的,而只能是通过货币给付补偿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经济利益,弥补其损失。

    二、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

    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是规范保险合同的准则,贯穿于各方当事人参与保险活动的始终。

    (一)保险利益原则。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而保险标的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我国《保险法》第12条规定第1款、第2款规定:“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财产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可见,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的人才具有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的资格,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的有效要件。保险利益因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的区别而有所不同。我国保险法没有对财产保险中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员作明确的界定,但《保险法》第31条却列举了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员:(1)本人;(2)配偶、子女、父母;(3)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4)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另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二)最大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从事民商事活动的任何当事人都必须遵循的原则。由于保险所承保的危险是不确定的,双方权利义务的内容主要是依据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告知、保证来决定。因此保险活动对诚实信用的要求特别严格,称为最大诚实信用。这一原则既适用于投保人,也适用于保险人。新修订的保险法尤其增加、强化了对保险人诚实信用要求的相关规定,确立了相关新的制度和措施。

    (三)近因原则。近因是英美法系的概念,是指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原因。我国法律把直接促成结果的原因称为直接原因,将英美法系的近因原则称为因果关系。只有造成损失的直接原因包括在保险责任的范围内时,保险公司才对保险标的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四)预防与补偿相结合原则。保险不仅是事后补偿的有效手段,而且还具有防灾防损的积极意义。保险虽然能够在约定范围内有效地补偿有关当事人的损失,但由于多种原因,往往不可能弥补全部损失,更不可能弥补人类财富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因此,各国保险法围绕防灾防损问题,都作了相应的规定,以期消灭保险事故隐患或控制损失的扩大。我国《保险法》第51条、第57条第1款以及我国《海商法》第236条都有相应的规定。

    (五)损失补偿原则。这是由保险的补偿目的决定的,指当保险事故发生使被保险人遭受损失时,保险人必须在责任范围内对被保险人所受的损失进行补偿。只有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并对被保险人造成损失的,保险人才赔偿;没有遭受损失的则无权请求补偿,并且补偿量仅限于实际损失。补偿原则不仅适用于财产保险合同,而且适用于人身保险合同。

    三、保险合同的一般规定

    (一)保险合同的主体和客体。保险合同的主体包括保险合同当事人、保险合同关系人以及保险合同中介人。

    1.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包括投保人和保险人。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投保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但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而且对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保险人必须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经营保险业务。

    2.保险合同的关系人。包括被保险人和受益人。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受益人可以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也可以是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人。

    3.保险合同的中介人。包括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它们称为保险合同的中介人或辅助人。

    保险合同的客体,是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保险合同的客体是保险利益。因为保险合同订立的目的并非保障保险标的本身,而在于保险标的发生损失后得到补偿,所以,保险合同实际上保障的是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利益,即保险利益。

    (二)保险合同的订立及形式。根据《保险法》第13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须经过投保和承保两个阶段。首先是投保人以投保单的形式向保险人提出订立保险合同的意思表示,此为投保人的要约。由于投保单是订立保险合同的基础文件,因此,投保人在填单时,必须坚持最大诚实信用的原则,否则会影响保险合同的法律效力。然后保险人在收到投保单后,经逐项审核,认为符合保险条件愿意承保,这就是保险人的承诺。根据各国法律的规定,保险人在同意承保以后,应当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并载明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作为履行义务的依据。在某些情况下,暂保单也可成为保险凭证,但其效力在正式保险单交付时自动失效。

    (三)保险合同的内容。保险合同的内容一般表现为保险条款,分为基本条款和附加条款。基本条款又称主要条款或必要条款,是保险人预先拟订的。附加条款,也称特约条款,是基本条款之外,根据保险当事人的需要而增加的条款。根据我国《保险法》第18条的规定,保险合同应有下列基本条款:1.保险人名称和住所;2.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3.保险标的;4.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5.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的时间;6.保险金额;7.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8.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9.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10.订立合同的年、月、日。此外,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约定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事项。

    (四)保险合同当事人的主要义务。

    1.投保人的主要义务。尽管保险合同种类较多,不同保险合同投保人的义务在具体内容上有所不同,但总体上讲包括以下几项:(1)交纳保险费的义务。如果投保人不按期交纳保险费,保险人可以分别情况,要求补交保险费及利息,或者解除保险合同。一般情况下,保险费要求一次性交付,但对于保险期限较长的人身保险,“投保人于合同成立后,可以向保险人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也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2)告知义务。投保人的告知义务是最大诚实信用原则的重要体现,保险人正是基于投保人的告知来决定是否承保以及保险费率。《保险法》规定,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向保险人如实告知与保险标的有关的重要事实;在财产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在订立人身保险合同时,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 (3)出险通知与施救义务。保险合同订立后,如果发生保险事故,投保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在财产保险中,发生保险事故时,投保人不仅负有出险通知义务,而且负有施救义务。

    2.保险人的主要义务。保险人的义务主要有以下几项:(1)说明的义务。因保险合同为附合合同,故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应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此亦为最大诚实信用原则的重要体现。《保险法》第17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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