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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证券交易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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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证券交易制度概述

    (一)证券交易的概念

    证券交易是指证券持有人依照交易规则,将依法发行并交付的证券在法定证券交易市场上进行买卖的行为。www.Pinwenba.com证券交易从法律上讲是一种买卖性质的合同关系,实质上是证券权利的转让与受让。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证券交易必须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条件:

    1.允许交易的证券必须是依法发行并交付的证券,即交易的对象必须是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发行并已交付给投资者的证券。如果是非法发行则是不能交易流通的。

    2.法律没有对其转让期限进行限制。根据证券的性质和其他的情况,法律会对某些证券的交易作出一定的限制,在限制期内或规定的情况下,该证券就不能自由地交易买卖。

    3.买卖的证券形式要符合法律规定。无论是最初的纸面形式的实物证券或是现在的无纸化交易,都必须是“纸面形式”或“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形式”。

    4.证券交易必须在特定的场所进行,即依法发行并获得上市许可的证券,应当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证券交易所是依法设立、进行证券交易的场所,包括进行集中交易的证券交易所和依照协议完成交易的无形交易场所即场内交易和场外交易。我国证券交易主要采取场内交易方式进行。

    (二)证券交易的方式

    早期证券交易主要采取现货交易方式,随着商品经济及资本市场的发展,证券交易的形式呈现出由低级到高级、由简单向复杂、由单一向复合的发展趋势。各国证券交易方式的分类标准出现多元化趋势,形成了现货交易、信用交易、期货交易和期权交易并存的交易形式。

    1.现货交易,又称现金现货交易,指证券交易双方按交易时的价格即时履行证券和价款交割手续。当然,现货交易成交和清算交割的时间也可以是分离的,如深沪A股目前实行“T+1”的交收方式。现货交易的风险较小,投机性弱,是现代证券交易中应用最普遍的交易方式。我国《证券法》第42条规定,证券交易以现货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交易。

    2.期货交易,指证券交易双方交付一定比例的保证金,按照交易协议签订时的证券价格,在一定时期以后完成交割清算的一种交易方式。交割结算期限一般有半个月、1个月、2个月和3个月多种。证券期货交易中设有保证金制度、价格涨跌幅限制制度和持仓量限制制度等,保证交易的顺利进行。证券期货交易具有套期保值功能,即在现货市场上买入或卖出某种证券,在期货市场上以同等价格和数量反向操作同种证券,可以规避价格风险。此外,证券期货交易还具有证券远期价格发现功能以及缓冲现货证券价格波动功能。但同时证券期货交易具有很强的投机性,一方面增强证券的流通性,另一方面也可能造成市场虚假繁荣,引发危机。

    3.证券期权交易,又称为选择权交易,是指交易双方在证券交易所内交易一定时期内买进或卖出某种证券的权利的交易方式。期权交易可以分为买进期权和卖出期权。以买进期权为例,买方之所以购买这种买进期权,是因为他认为证券价格看涨,于是,他与卖出期权者签订合约,规定买方在未来一定时期内,有权按约定的价格、数量从卖方买进某种证券,卖方必须按约执行。签约后,买方向卖方支付期权费,取得合约。在约定的期间内,如果该证券价格上涨,买方可以将该期权卖出获利,或者执行合约,以约定的价格购买到该笔证券,然后在证券现货市场上卖出获利。如果该证券价格下跌,买方有权利不执行该合约,而他损失的仅是先期支付的期权费。期权交易是期货交易的衍生物。

    4.信用交易,又称为融资融券交易、保证金交易,指投资者在买卖证券时只须向证券公司交付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和部分证券,对于应付证券价款或证券不足时,由证券公司提供资金或证券进行交易的方式。信用交易可以分为买入信用和卖出信用。买入信用又称为融资交易,指投资者在缴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以后由证券公司垫付余额给投资者购买证券,待证券价格上升,投资者卖出证券,再归还证券公司借款的行为。卖出信用又称为融券交易,指投资者缴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以后由证券公司借给投资者证券并将其卖出,待证券价格下跌,投资者买入证券,再归还证券公司所借证券的行为。由于信用交易具有强烈的投机性,各国对此严格监管。我国证券法禁止信用交易。

    (三)上市证券的交易程序

    我国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程序基本相同。交易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每日上午9点30分至11点30分为前市,下午1点至3点为后市,法定节假日休市。开市后如遇突发事件可宣布暂停交易,在宣布之前已成交的交易仍然有效。一般投资者进行证券交易的基本程序包括:开设账户、委托交易、受理执行、清算交割。证券公司做证券自营业务没有委托交易环节。

    1.开设账户

    根据我国现行的证券交易制度,证券投资者开立的账户分为证券账户与资金账户。根据现行规定及实践,投资者在开立证券账户后,可选择某一证券公司申请开立资金账户。根据现行“指定交易制度”,投资者只能选择一家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并在该账户内存入一定资金,以备买卖证券之用。

    2.委托交易

    投资者买进或卖出证券时,可通过柜台书面形式、电话、电报、传真、信函、网络、自助交易机等方式,在营业时间内向证券公司发出具体的买卖指令,以建立具体的证券买卖委托关系。证券公司在收到投资者委托指令后,应依法针对委托指令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同一性进行审查。

    3.受理执行

    投资者作出有效指令后,证券公司必须即刻通知其场内交易员进行申报竞价。将该指令按照时间序号输入证券交易所计算机主机后,通过证券交易所场内集中竞价方式进行处理,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进行自动撮合成交。投资者的委托有效日期一般为当日有效,即从委托之时到当日闭市之时的这一段时间有效。在未成交之前,投资者可以撤回委托申请。委托超过有效期而未成交则自动失效。

    4.清算交割

    清算交割是指证券交易买卖成交以后,买卖双方通过交易清算系统进行的券款兑付过程。目前,我国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证券为无纸化证券,投资者持有的证券只是其证券账户上的电子数据记录,因而清算交割所体现的是投资者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上数字的增减。A股、债券、基金证券采用“T+1”交收制度,T是英文“Trade”的缩写。“T+1”是指当天买卖成交,次日交割,当日卖出证券成交后,可以在当日买入证券,而当日买入证券后不可以在当日卖出证券。B股交易的交收期为T+3,即在达成交易后的第四个交易日完成资金和股票的正式交付,B股可进行T+0回转交易,即投资者当日买入并成交的股票当日即可卖出。

    二、证券交易的持续性信息披露制度

    持续信息披露制度,指在证券交易过程中,上市公司必须及时向法定机构报告及向社会公众公告与公司有关的重大信息的制度。设定持续信息披露制度的目的在于完善资本市场,保护投资者利益。凡是与上市公司或上市证券有关的重要信息,均属于持续性信息披露制度所规范的内容。我国的该项制度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性报告。

    (一)定期报告

    定期报告是上市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制作完毕并公告的公司法律文件,分为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编制和公告定期报告一般具有连续性。

    1.年度报告,指上市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依法制作并提交的、反映公司在过去的一个会计年度中经营及财务状况等重大信息的法律文件。年度报告是最重要的定期报告,是股东与经营者交流的最有效工具。按照《证券法》第66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和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记载以下内容的年度报告,并予公告。年度报告的内容包括:(1)公司概况;(2)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经营情况;(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简介及其持股情况;(4)已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情况,包括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十名股东名单和持股数额;(5)公司的实际控制人;(6)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2.中期报告,是指上市公司在上半年度终了后一定时期内编制并公布的,反映在本会计年度中最初6个月的经营及财务状况的报告。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要求,其内容与格式与年度报告类似。并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对外公告。

    3.季度报告,是指上市公司在第一季度和第三季度终了后一定时期内编制并公布的,反映在上一个季度的经营及财务状况的报告。季度报告的内容与中期报告相仿,但要比其简略一些。

    (二)临时性报告

    临时性报告是指上市公司发生重大事项,可能会影响证券市场价格,应依照法律规定及时将有关信息公开,以利于投资者进行判断的一种报告。临时性报告旨在弥补定期报告的信息滞后缺陷,加强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

    根据我国《证券法》第67条的规定,下列情况属重大事件,上市公司应作出临时性报告:(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3)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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