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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留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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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留置的概念和特征

    留置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扣留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经过一定的宽限期债权仍得不到实现的,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方式。这种担保关系中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留置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留置权是一种以担保债权实现为目的而设定的从权利。(2)留置权是他物权。留置权人有从留置财产的价值中优先受偿的权利。(3)留置权是法定的担保物权,而非当事人双方自由约定的担保权利。法律直接规定了留置权的成立条件、行使方式。(4)债权人留置的债务人的财产必须是依法事先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财产。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5)债务必须已届清偿期而未清偿。债权人的债权未届清偿期,其交付占有标的物的义务已届履行期的,不能行使留置权。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人无支付能力的除外。

    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或者留置权人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的,留置权消灭。

    二、留置担保的范围

    留置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财产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留置的财产为不可分物的,留置权人在债权未受清偿前可就全部留置财产行使留置权。

    三、留置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留置权人的权利

    留置权人享有以下权利:(1)留置债务人财产的权利。留置权是他物权,可以对抗债务人的所有权,但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2)收取孳息的权利。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依法收取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3)优先受偿的权利。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二)留置权人的义务

    留置权人负有以下义务:(1)妥善保管留置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留置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通知义务。通知债务人在法定期限或者约定的期限内履行债务。留置权人未尽此义务,直接变价处分留置财产的,应当对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3)合法支配留置财产义务。根据留置权的性质,留置权人不得使用留置财产。(4)多余变现价款返还义务。留置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应返还债务人。(5)不得与主合同约定抵触的义务。债权人行使留置权与其承担的义务或者合同的特殊约定相抵触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四、留置权的实现

    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两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债务人可以请求留置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行使留置权;留置权人不行使的,债务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留置财产。留置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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