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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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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当事人对保证的范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权承担责任。实现债权的费用是指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为了使其债权实现而付出的费用,如诉讼费、仲裁费、拍卖费用、通知保证人费用以及其他合理费用。

    五、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是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保证期间可由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也可以由法律直接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了保证期间的,依当事人的约定;没有约定的,保证期间为6个月。保证期间从主债务履行期满之日起算。

    在一般保证中,债权人未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或法律规定的6个月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规定。连带责任保证中,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六、主债权债务的转让、变更对保证责任的影响

    《担保法》规定,在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保证人在原保证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保证人与债权人事先约定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禁止债权转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部分债务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部分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仍应当对未转让部分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做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做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动主合同内容,但并未实际履行的,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七、保证与物权担保并存时的保证责任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八、保证人的追偿权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代主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后,在保证人所承担的保证责任限度内,原主债权人对于主债务人的债权以及该债权的附属权利就转移给了保证人,保证人因此便享有了对债务人的追偿权利。

    保证人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诉讼时效,自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人自行履行保证责任时,其实际清偿额大于主债权范围的,保证人只能在主债权范围内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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