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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违反价格法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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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反价格法的法律责任主要是实行行政处罚。价格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经营者的法律责任

    1.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2.经营者有《价格法》第14条所列价格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价格法》第14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3.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部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5.经营者被责令暂停相关营业而不停止的,或者转移、隐匿、销毁依法登记保存的财物的,处相关营业所得或者转移、隐匿、销毁的财物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6.拒绝按照规定提供监督检查所需的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罚款。

    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价格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1.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违反价格法的规定,超越定价权限和范围擅自制定、调整价格或者不执行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并可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价格工作人员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价格法》根据价格违法行为的不同情况、情节轻重,分别规定了违法者应负的经济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为依法进行价格管理和监督,严明价格纪律,规范价格主体的行为提供了很好的法律保障。

    本章关联案例

    【案例一】某市物价局在执法检查中发现,a商场销售的一款羊毛大衣,不能提供降价前的交易票据。根据国家计委出台的《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9条的规定:“经营者应当根据自身经营条件,准确记录所销售商品、收购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格,并保存完整的价格资料,不得弄虚作假。经营者不能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降价前交易票据的,其所标原价为虚构价格。”市物价局认定a商场虚构原价,构成价格欺诈。但a商场认为,《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中所称“原价”应为“商品上市后的第一个价格”。a商场虽然没有以5800元的价格成交过,但找到了其他商场同一产品曾以5800元成交的凭证。a商场认为这可以证明该款羊毛大衣原价确实为5800元,并不存在欺诈。市物价局认为a商场拿其他商场的交易凭证证明自己不构成欺诈不能成立。从诚信的角度出发,《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中所称“原价”应该指“本次价格的上一次价格”,而不应该是“商品上市后的第一个价格”。因此市物价局依法对a商场作出行政罚款处理。

    【案例二】2003年1月,某市a公司与某县b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委员会(以下简称募捐委员会)签订协议:由a公司提供募捐委员会开展有奖募捐活动的奖品。签订协议之后,a公司将原价每条18元的皮带以每条100元的价格销售给募捐委员会。销售皮带总数共计5800条。募捐委员会以此皮带为有奖募捐奖品开展了较大规模的有奖募捐活动。部分参加募捐的人员在得到奖品后发现该奖品声明价格与实际价格相差甚远,认为构成暴利行为,遂向当地物价部门举报。2003年7月市物价局依据《价格法》和该省地方性价格法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a公司暴利所得42.3万元。a公司认为处罚不当,在接到处罚决定后即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同年10月,市政府作出维持原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复议决定。a公司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经过审理认定,本案中a公司将仅以18元进货的商品,以100元的高价卖出,显然远远超出了一般的利润水平和幅度,使通过募捐方式获得奖品的消费者蒙受了巨大损失。根据该省《制止牟取暴利暂行办法》的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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