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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税收和税法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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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税收的概念和特征

    (一)税收的概念

    在西方国家,“税收”一词起源于古希腊语“tax”,其本意为“忍受”;在我国历史上,用以表示税收的名称有贡、助、彻、赋、租、役、银、课、调等,“税”字由“禾”(稻谷)与“兑”组成,其本来含义是社会成员向国家缴纳一部分农产品,后经常与“赋”、“租”、 “捐”等字连用,形成了“赋税”、“税赋”、“租税”、“捐税”等词语,表明“税”曾与“赋”、“租”、“捐”相通或相关。随着社会的进步,税收内容的不断丰富,“税收”一词的性质也发生了变化,动词化的税收主要表示税的课征或征收,现已与“课税”、“征税”、“收税”通用,名词化的税收则指对社会产品的筹集。

    由于税收在长期演变中形式纷繁,以致于人们在认识上产生诸多分歧,对税收的定义也莫衷一是。1776年亚当·斯密在其《国富论》中将税收定义为“人民拿出自己一部分私人收入给君主或国家,作为一笔公共收入”,点明了税收的普遍征收性。随后英国财政学家巴斯特希尔又将税收定义为“是人民或私人团体为供应公共机关的事务费用而被强制征收的财富”,指出了税收的强制性特征。20世纪70年代英国学者西蒙·詹姆斯等在其《税收经济学》中指出“税收是由政权机构实行不直接偿还的强制征收”,强调了税收的无偿性。金人庆主编:《领导干部税收知识读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2000年版,第11页。日本《现代经济学辞典》则综合了古往今来人们对税收的各种基本认识,将税收定义为是国家或地方公共团体为筹集用以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的资金,而按照法律的规定,以货币形式对私人进行的一种强制性课征。张守文:《税法原理》,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7页。

    综观我国学术界对税收概念的表述,也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在此仅举其中典型的几例:

    1.认为税收是“国家以其社会职能为依据参与国民收入分配的法定规范形式”。马国强:《税收学原理》,中国财经出版社1991年12月版,第38页。

    2.认为税收“是指国家为实现其职能的需要,按照法律规定,以国家政权体现者身份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强制地,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规范形式”。刘剑文主编:《财政税收法》,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41页。

    3.认为税收“是国家或政府为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凭借政治权力按法定标准强制、无偿地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杨秀琴、钱晟编:《中国税制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页。

    4.认为税收“是以实现国家职能为目的,基于政治权力和法律规定,由政府专门机构向居民和非居民就其财产实施的强制、非罚与不直接偿还的课征,是一种财政收入的形式”。徐孟洲主编:《税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5页。

    我们认为,税收作为一个经济概念,既是一种分配形式、也是一种分配活动,还是一种分配关系,但此地所要定义的“税收”的概念,只能是对税收这一社会现象最原始、最基本的功能的解释,它应当准确涵盖以下几层含义:(1)税收主体;(2)征税依据;(3)税收目的;(4)税收特征。据此,我们将税收定义为:税收是国家或政府为实现公共职能、满足公共需要,凭藉政治权力,依据法律规定,强制参与社会产品分配和再分配,无偿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

    (二)税收的特征

    1。税收的强制性。自古以来国家征税从不受纳税人意愿的左右,税收总是由体现国家意志的税法直接加以规定,法律的强制力构成了税收的强制性。纳税人必须依法纳税,自觉履行纳税义务,否则将受到法律制裁。到了现代社会,税收的强制性还表现在国家税务机关必须遵从税法的规定征税,既不准横征暴敛,也不得随意放弃,税收的强制性共同作用于征纳税双方。

    2。税收的无偿性。国家向纳税人征税是一种单方面的法律行为,国家对具体的纳税人不承担直接偿还的义务,也不需要付出任何形式的直接报酬或代价支付。正如列宁所说:“所谓赋税,就是国家不付任何报酬而向居民取得东西。”《列宁全集》第32卷,人民出版社1958年版,第275页。但就整个社会而言,全体纳税人的纳税义务总量与全体社会成员从国家所取得的权利总量应当相等。所以马克思说:“从一个处于私人地位的生产者身上扣除的一切,又会直接或间接地用来为处于社会成员地位的这个生产者谋福利。”《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0页。在西方经济学家看来,纳税人一方面向国家纳税,一方面又享受国家提供的公共物品,表现出一种交换关系。我国的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性质也说明税收的归根到底还是有偿的。所以,税收的无偿性与有偿性是同一事物的不同表现,是对立统一的。

    3。税收的规范性。表现在国家征税总是按预定的法定标准进行的,征税之前国家首先制定颁布税法,规定征税的范围、标准和环节等,并保持相对稳定和连续、多次适用的特征,纳税人只要符合税法规定,就必须依法缴纳;征税机关在确定向谁征税、征什么税、征多少税、如何征税时,也必须以此标准为依据。现多数人认为固定性是税收的三大特征之一,表现为征税对象及征收比例或征收数额等都是相对固定的,但这难以解释实践中大量存在的税种变更、税率调整、税收优惠等现象,因而我们认为以“税收的规范性”提法更为妥当。

    上述特征是税收有别于其他财政收入形式的重要标志,只有同时具备,才可称其为税收。由于税收具有其他财政收入形式所不及的筹资能力,因而成为为国家提供稳定、充裕的财政收入的最主要形式。

    二、税收的职能

    税收的职能,就是税收所具有的内在功能。不同社会形态下的国家税收以及同一社会形态下不同国家的税收甚至同一国家不同时期的税收,在税收职能发挥的深度和广度上都存在差异。税收产生过程说明,税收的基本职能就是满足国家的财政需要。但经过漫长的历史发展,税收逐渐被赋予了越来越多的新的职能。

    (一)收入职能

    这是指税收所具有的将一部分社会产品由社会成员手中转移到国家手中,成为国家的财政收入,以满足国家执行公共事务物质需要的能力。税收自始至今,都是以国家取得财政收入为存在的根本原因,即使现代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手段已呈多化样的情况下,税收的收入职能还是无可替代的。因为任何其他手段都无法像税收这样形成稳定、广泛、持久、无偿的资金来源,所以取得财政收入是税收的原生职能,也是税收是最终职能。

    税收的收入职能既表现在参与国民收入初次分配上,也表现为参与社会收入再分配。特别是在市场经济社会,市场机制失效、收入分配不公已成社会基本问题,只有依靠国家适度干预,才可能解决国民收入初次分配不公的问题。而国家干预的方式之一就是通过各种课税要素的选择,使再分配的效果及于全体社会成员,如开征所得税、遗产税。

    (二)调控职能

    这是指税收所具有的引导经济活动和社会生活,使其朝某一方向或是某个规模发展变化的能力。税收的调控职能主要通过税种、税目和税率的设置与调整以及减免税的规定体现出来。现代社会,自然人或法人的大量决策活动都无法摆脱税收的左右,如提高工资、薪金所得税率会使人们减少工作时间,而豁免资本利得税会对投资者产生鼓励投资的效应。事实表明,无论那种类型的税收,其调控功能都会自觉或不自觉地发挥作用,因此,税收已成为影响当代经济生活的经常性因素。

    (三)保护职能

    这是指税收具有的保障国家经济和社会稳定,保护主权国家财政利益和经济利益的能力。通过税收保护本国财政利益和经济利益,是税收的一项特殊职能,国家往往通过税种的设置、征税范围和税率的调整、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来解决市场失灵和社会分配不公等问题,调节对外经济往来,保护本国经济发展,维护本国权益。

    (四)监督职能

    这是指税收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监督管理的能力。因为税收的收入职能和调控职能,都是建立在日常性征收管理基础上的,且税收征管工作涉及国民经济各个方面,各个环节,通过掌握税源的变化、纳税人收入的多少等及时反映纳税人的生产经营状况,可以督促纳税人加强经济核算,改善经营管理,遵守税法和财经纪律,依法及时足额纳税,进而对经济生活起到了有效监督的作用。

    三、税收分类

    税收分类是对税种的分类,即在税收体系中按各种税的性质和特点,根据一定标准进行归类,性质相同或相近的税种归为一类。税收分类的意义在于进行分类后,更易于对各税种的特点和优劣进行分析、研究、评价,找出相同的规律,以便能更好地发挥税收的作用。

    (一)按征税对象分类

    因为征税对象不仅决定着税种的性质,而且在很大程度上也决定着税种的名称,故按征税对象进行分类,是目前各国普遍采用的分类方法,也是各国税收分类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方法。根据这一标准,可将全部税种分为流转税、流转税在国际上通称为商品税或商品和劳务税,我国有些学者也持这种说法。所得税、资源税、财产税和行为税五大类。随着环境问题越来越突出,环境税可能会被列为第六大税收种类。商品税是以商品或劳务的流转额为征税对象的一类税种,目前我国的商品税主要有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和关税。所得税又称收益税,是国家对法人和自然人在一定期限内获得的所得为征税对象的一类税种。我国目前的所得税有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资源税是以自然资源的采掘、利用为征税对象的一类税种。我国现开征的资源税有:资源税、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土地征税在我国是较为复杂的问题,因为它既是一种自然资源,又是一种公有财产,所以不少学者也把这类税归于财产税,还有人把土地使用税归于行为税。财产税是以纳税人拥有或支配的财产为征税对象的一类税种。对财产征税,更多地考虑到纳税人的负担能力,我国已开征的有房产税、契税、土地增值税等。行为税是对纳税人的某些特定行为征收的一类税种。我国现有行为税主要是印花税、车船税、车辆购置税等。

    (二)按税收支配权分类

    税收支配权主要指税收的征收管理权、税收收入的归属权和税收收入的使用权。以税收支配权为标准,可将全部税种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中央地方共享税。

    1。中央税一般是指由中央政府的税务机关及其派出机构进行征收和管理,税权集中于中央,税收收入归中央政府的一类税种。但有时中央也可以委托地方税务机关解缴中央税。我国现行的中央税包括:关税、海关代征消费税和增值税、国内消费税、车辆购置税等。

    2。地方税是指税收收入归地方政府所有,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的一类税种。地方税的税权是集中于中央还是归属于地方,不同国家以及同一国家在不同时期有不同的规定。我国现行地方税是由中央统一立法或授权立法,地方税税种主要有房产税、车船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土地增值税等。

    3。中央与地方共享税是指税收收入归中央和地方共同分享(通常按规定的比例或数额进行分摊)的一类税种,一般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税权集中于中央。我国现行中央地方共享税主要有增值税、营业税、资源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等。

    中央税、地方税、中央地方共享税的划分便于明确中央与地方各自的收入范围,使中央与地方都有固定的财源,并使事权与财权有机地结合起来,有利于调动地方政府及其税务机关组织收入,完成税收任务的积极性,有利于地方政府节约开支,发展地方经济。

    (三)按税收负担能否转嫁的标准分类

    按税收负担能否转嫁划分,可将税种分为直接税和间接税两大类。直接税,即税收负担不可以转嫁给他人的一类税种,国家与负税人之间没有中间环节,纳税人同时就是负税人。间接税,即税收负担可以转嫁给他人的一类税种,其纳税人不是负税人而是介入国家与负税人之间的第三者,纳税人将负税人的一部分收入转移到自己手中,再将这部分收入付给国家。

    (四)按计税依据的标准分类

    按计税依据的标准分类,可将所有税种分为从价税和从量税。凡是计税依据是价格或金额的税种都是从价税,如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凡是计税依据不是价格或金额,而是重量、容积、体积、面积、件数等的税种,都是从量税,如资源税 、车船税等。但有些税既是从量税又是从价税,如消费税、 印花税。

    (五)按税收缴纳的形式分类

    税收缴纳形式是指税法规定纳税人用什么来纳税。按税收缴纳形式分,税种可分为实物税和货币税。以实物来缴纳的税种叫实物税,它主要在自然经济社会出现,如我国过去的农业税就是以粮食等实物缴纳征收的。用货币来缴纳的税种叫货币税,目前我国及世界其他各国一般都实行货币税。

    (六)按税收是否具有特定用途分类

    按税收是否具有特定用途,可将所有税种分为普通税和目的税。普通税是指主要用于满足国家财政经常开支的税种,如增值税、所得税;目的税是指所征的税款专款专用的税种,如我国现行税制中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耕地占用税。

    (七)按税收与价格的关系分类

    按税收与价格的关系,可将税收分为价内税和价外税。凡征税对象价格中包含有税款的税是价内税,因为税款是征税对象价格的有机组成部分,该类税的缺点是容易出现“税上加税”的重复征税问题。而税款独立于征税对象之外的税是价外税,如增值税就是典型的价外税。

    四、税法的定义

    在现代法治国家,税收与税法总是一一对应着出现,即有税收必有税法,有税法亦必有税收。但两者不能混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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