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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广告审查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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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准。

    (二)对医疗器械广告审查的法律规定

    根据现行的《医疗器械广告管理办法》的规定,广告主发布医疗器械广告,必须向国家医药管理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管理局或同级医药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医疗器械广告证明》。进口医疗器械广告证明由国家医药管理局出具;其他医疗器械广告证明由广告客户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管理局或同级医药行政管理部门出具。国内广告主申请办理《医疗器械广告证明》,应当提供下列文件、证明:营业执照(副本);生产或经营准许证,已实施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应同时提供生产许可证;产品鉴定证书;产品说明书;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国外广告主申请办理《医疗器械广告证明》。应当提交所属国(地区)医疗器械管理部门颁发的生产许可的证明文件和产品说明书。

    (三)对化妆品广告审查的法律规定

    按照现行的《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的规定,广告主申请发布国产化妆品广告,必须提交下列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美容类化妆品,必须持有省级以上化妆品检测站(中心)或者卫生防疫站出具的检验合格的证明;特殊用途化妆品,必须持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批准文书,化妆品如宣称为科技成果的,必须持有省级以上轻工业主管部门颁发的科技成果鉴定书。

    广告主申请发布进口化妆品的广告,必须提交下列证明文件: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化妆品进口的有关批件;国家商检部门检验化妆品合格的证明;出口国(地区)批准生产该化妆品的证明文件(应附中文译本)。

    (四)对食品广告审查的法律规定

    依照《食品广告管理办法》的规定,发布食品广告,必须持有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食品广告证明》;未持有该证明的,不得发布广告。

    申请办理《食品广告证明》,应当提交以下证明材料: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食品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检验单位出具的产品检验合格证明;必须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食品还应附有批准证明。经营进口食品的企业发布进口食品广告,还应向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办理《食品广告证明》。

    国外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其委托人在我国境内申请发布食品广告,应向其广告代理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办理《食品广告证明》。

    办理进口食品的《食品广告证明》时,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和材料:所属国家(地区)批准生产的证明文件;国境口岸卫生监督机构签发的卫生证书;说明书、包装(附中文译本)。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在出具《食品广告证明》时,应当查验证明材料,审查广告内容,在15日内作出决定。符合规定的,出具《食品广告证明》,否则不予出具。

    (五)对农药广告审查的法律规定

    广告主刊播、设置、张贴农药广告,应出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农药广告审批表》。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按照《农药广告审批表》上批准的广告宣传内容发布广告。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农药广告内容的审查机关是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农药广告内容的程序是:在全国性的报刊(包括全国性专业报刊)、广播、电视上刊播广告的,由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办理;利用其他媒介刊播、设置广告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厅(局)的药检或植保部门办理。外国企业在我国申请刊播农药广告,参照上述程序到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办理审批手续。

    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广告主申请发布烟酒、兽药等产品广告以及医疗、金融等服务广告,均应提交有关资料,报请有关主管机关申请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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