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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竞争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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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竞争概说

    (一)竞争的基本含义

    广义的竞争包括生物界的竞争和人类社会的竞争。生物界的竞争不是一项有意识的活动,而是一种自然规律,严复先生翻译的《天演论》用“物竞天择,适者生存”一语道出了这一规律。人类社会的竞争是人们在自由意志的前提下,为了自己的利益而与人争胜的一项有意识的活动,这种活动充斥着人类社会的各个方面、各个领域,如政治竞争、军事竞争、市场竞争、体育竞争。它是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动力和源泉,因此,也可以说,竞争是一种社会规律。竞争法并不针对一般意义上的竞争,而专门保护和规范市场竞争。

    (二)市场竞争

    市场竞争,广义上包括了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竞争,以及经营者之间的竞争;狭义上仅指经营者之间的竞争。竞争法所指市场竞争即为狭义,即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以及服务的提供者之间,为争逐有利的市场地位并获取更大的经济利益而以市场为载体自觉展开的相互对立、相互促进的较量活动。可见,市场竞争具有以下特征:

    1.市场竞争发生在两个以上的市场主体之间

    这里的市场主体主要是指商品的经营者和服务的提供者,即以营利为目的而进行商品的生产、销售或者提供各种服务的各种商事组织,包括商自然人、商合伙和商法人。另外,竞争既可以发生在某类特定的市场主体之间,也可以发生在不特定的市场主体之间。

    2.市场主体参与市场竞争的目的是通过获取有利的市场条件进而获取更多的经济利益

    追求利润的最大化是市场主体的根本特征,市场主体参与任何市场活动的根本目的都是为了获取更多的经济利益。但是,更多经济利益的获得通常要凭借其有利的市场条件,因此,市场竞争的结果往往直接表现为有利的市场条件的获得,而并不直接表现为经济利益的增加。

    3.市场竞争的展开须以市场为载体。

    市场竞争不仅发生在市场主体之间,而且发生在市场主体的市场活动过程中,其所运用的手段亦无不同市场存在着直接的联系。

    市场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核心要素,没有市场竞争就不能形成市场经济;同时,市场竞争的存在也是现代竞争法的最初因由和最终归宿。市场竞争的手段多种多样,如改进技术、提高质量、提供服务、降低价格、产品宣传、企业联合,在这些手段的运用过程中,有些可能会促进市场的竞争,有些可能会损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利益进而抑制竞争,有些可能会使竞争处于一种无序状态,前者称为正当竞争,后两者则称为广义上的不正当竞争,其中第二种为垄断,第三种为狭义的不正当竞争。除此以外,在有些经营领域,不允许存在竞争,如存在竞争对手,这种竞争即为非法竞争。于是需要有专门的法律来维护正当的竞争。

    二、竞争法概述

    (一)竞争法的概念

    竞争法,包括实质意义上的竞争法和形式意义上的竞争法。实质意义上的竞争法,是指以维护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为目的而对市场主体的自由竞争行为进行规制和调整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形式意义上的竞争法,指一国根据本国的法律文化传统和法律体系制定的专门用以调整竞争关系和竞争管理关系的法典。通说认为,形式意义上的竞争法,包括了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

    如前所述,市场经济离不开市场竞争,而市场竞争如果缺乏必要的规制和引导必定会走向其反面而给市场活动以及社会经济带来消极影响。因此,竞争法是市场经济社会中市场管理的基本法,它通过制止非法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正当的市场竞争权,维护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从而实现社会经济的和谐发展,属于经济法的范畴。

    (二)竞争法的调整对象

    竞争法的调整对象,是指市场竞争活动以及市场竞争管理活动过程中形成的社会关系,一般分别被称为竞争关系和竞争管理关系。

    1.竞争关系

    竞争关系,是市场主体之间基于利益的对立而在寻求各自利润最大化的横向市场博弈行为过程中所形成的对抗性社会关系。竞争法对竞争关系的调整主要表现为对市场主体具体的市场行为的规制或者保护,因此,某一市场行为所产生或者体现的社会关系是否可以界定为竞争关系便直接关涉到竞争法对市场行为的适用与否。从内容上来看,竞争关系有广狭义之分。狭义的竞争关系是指,在同一市场上生产经营同一商品或相互之间具有可替代性的商品的生产经营者之间的关系;广义的竞争关系泛指市场上所有生产者、经营者之间因其作为市场主体而基于诚实信用的法律原则所产生的关系,这是因为,无论生产者、经营者所生产经营的产品是否相同或具有可替代性,在最终意义上,都是在争夺消费者,所以也构成竞争关系。这两类竞争关系在竞争法中处于不同地位:在反垄断法中,对行为的认定以行为人与相对人之间是否存在狭义的竞争关系为前提;而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则以是否存在广义的竞争关系为前提。

    竞争关系是竞争法调整的基础性的社会关系,也是竞争管理关系发生的前提和基础。

    2.竞争管理关系

    竞争管理关系是国家竞争管理机关在依照职权监督、管理市场竞争过程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亦即国家竞争管理机关与市场主体之间形成的管理与被管理、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较之于竞争关系,竞争管理关系具有如下特点:(1)竞争管理关系的发生并不依赖双方主体的意志,而体现的是一种国家意志;(2)竞争管理关系的双方主体,一方是代表国家行使职权的竞争管理机关,另一方是市场主体;(3)竞争管理关系的双方主体不具有平等性,其中,竞争管理机关必须依法行使监督和管理市场竞争的职权,市场主体在市场竞争中具有接受监督和管理的义务;(4)竞争管理关系的发生,本身并不直接引起市场竞争的发生,而是为有序、健康的市场竞争提供外部条件与保障。

    三、竞争法的体系和立法模式

    (一)竞争法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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