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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有限合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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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的场合,除非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否则有限合伙人可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及竞业。这主要因为,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不同,其并不参与有限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对有限合伙企业的重大决策并无实质的控制权,有限合伙人参与本企业的交易及竞业时,一般不会损害企业的利益。

    四、有限合伙人的财产处理制度

    (一)有限合伙人转让财产份额

    有限合伙企业兼具资合因素和人合因素的企业。其中,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之间的联系属于资本的联合,而普通合伙人之间的联合属于信用的联合。有限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其他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并不影响有限合伙企业的财产基础和有限合伙企业债权人的利益,因此,有限合伙人的财产份额可以对外转让。

    但是,有限合伙人对外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的份额应当依法进行。《合伙企业法》规定了两个方面的条件:一是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进行转让。有限合伙人对外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是有限合伙企业经营活动中的重要事项,合伙人应当在有限合伙协议中对此问题作出约定。转让发生时,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进行。二是应当提前30天通知其他合伙人,以便其他合伙人决定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

    (二)有限合伙人出质财产份额

    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是有限合伙人的财产权益,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限合伙人可以对该财产权利进行一定的处分。有限合伙人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进行出质,产生的情况仅仅是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存在变更的可能,这对有限合伙企业的财产基础并无根本的影响。因此,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担保法》及相关规定进行财产份额的出质,普通合伙人如果要禁止有限合伙人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应当在合伙协议中作出约定。

    (三)有限合伙人清偿债务

    有限合伙人在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时,首先应当以自有财产进行清偿。只有在自有财产不足清偿时,有限合伙人才可以使用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进行清偿。当有限合伙人没有清偿到期债务时,其债权人可以要求有限合伙人以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清偿其债务。有限合伙人拒绝履行债务清偿义务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了该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后,该有限合伙人的债权人可能会成为该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也有可能不成为该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不论出现何种情形,都必然导致该有限合伙企业构成成员的变化。若该被执行人在该合伙企业中的所有财产份额全部被执行,则合伙人需要召开会议对被执行人即原合伙人除名作出决定,同时也需要通过合伙会议决定是否接纳该债权人成为该合伙企业的新有限合伙人。若该被执行人在该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仅部分被执行,由于其在合伙企业中现有的财产份额已减少,故合伙人也需要召开会议对其在该合伙企业中现有的财产份额及相应的权利义务作出重新界定。此外,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因此,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

    五、有限合伙人的入伙、退伙及资格继受

    (一)入伙

    新有限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这与普通合伙人入伙的场合并无区别。但是,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的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而不同于普通合伙企业中“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规定。

    (二)退伙

    有限合伙人的退伙,也可分为任意退伙、法定退伙和除名退伙三种。有限合伙人退伙的条件及程序基本上可适用普通合伙企业中相关的规定。但是,由于有限合伙人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其即使丧失偿债能力也不会损害有限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及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关于当然退伙的条件,普通合伙企业中“个人丧失偿债能力”的规定并不适用于有限合伙人。此外,由于有限合伙人对有限合伙企业只进行投资,而不负责事务执行,因此,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并不影响有限合伙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其他合伙人不能要求该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另外,应注意的是,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仅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三)资格继受

    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因主客观条件的变化,有限合伙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可能终止,这时有限合伙人作为独立民事主体的资格不复存在,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相关权利只能由其继承人或者权利继受人依法取得。《合伙企业法》第80条规定,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格。

    六、合伙人类型的转变

    有限合伙企业中,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其本质是两类法律责任的转变,这对有限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会产生一定的影响。因此,对有限合伙企业两类合伙人的转变,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对于转变后的债务责任承担问题,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另外,应注意的是,合伙人类型转变的结果将导致有限合伙企业结构的变化。当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时,该企业应当转为普通合伙企业;当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时,该企业应当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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